201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中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竣工环保验收,全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上一段内容所述可以得知,目前的建设单位可以对项目进行自主验收或委托有资质的环保公司进行验收,但验收的要求有哪些?建设单位又该如何验收?下面就由富锦市富锦市小编为您解答!
竣工环保验收需要建设单位或委托环保公司成立一个验收工作小组,由环保设施设计单位、环评编制单位、环境监测单位和专业的技术专家组成,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作出评估与验收意见,给出同意通过竣工环保验收的结论,以及后续的污染防治措施、环境风险事故防范措施、应急预案演练的要求。
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中第八条有明确指出竣工环保验收的九条要求,这边富锦市富锦市为大家做个小结:
环保设施未按环评报告和相关部门批复建设,或设施不能和工程同时使用的;
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
在获得环评报告批准后,项目发生变更且没有重新报批环评报告的,或是环评没通过审批的;
项目建设过程中造成污染没治理的;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
分期建设、投产或者分期验收的建设项目,其分期建设、投产或者使用的环保设施不能满足环保需要的;
建设项目违法受到处罚,被责令整改但尚未完成的;
验收报告不合标准,相关数据存在缺陷的;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的。
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对其进行公示,且公示时间不低于20个工作日,还需向环保主管部门进行上报,接受检查。公示期满之后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还需登录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填报建设项目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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