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 实施可行性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订。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HJ 565 环境保护标准编制出版技术指南
HJ 945.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制修订工作规则》(国环规法规〔2020〕4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为改善环境质量,结合技术、经济条件和环境特点,对排入环境中的大气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 等限值以及对环境造成危害的其他因素、监控方式与监测方法等所做出的限制性规定。
3.2
移动污染源 mobile sources
汽车、摩托车、三轮汽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飞机等以燃料为动力的可移动 污染源,简称移动源。
3.3
排气污染物 exhaust emissions
从排气管排放的气态污染物和颗粒物。
3.4
污染控制装置 pollution control devices
用于控制、限制或者监控排气污染物或蒸发污染物排放的装置。
3.5
车载诊断系统 on-board diagnostic system (OBD)
安装在车辆和发动机上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污染控制装置,应具备下列功能:诊断影响发动机 排放性能的故障;在故障发生时通过报警系统显示;通过存储在电控单元存储器中的信息确定可能的故 障区域并提供信息离线通讯。
3.6
型式检验 type test
一种类型的产品在设计完成后,对试制出来的新产品进行的定型试验,以验证产品能否满足标准技 术要求的检验。
4 基本原则
制订移动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除应符合HJ 945.1中的基本原则外,还应满足以下原则:
a) 持续减排原则
标准应不断提高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持续降低移动源对环境空气质量和人体健康的影响。
b) 管理支撑原则
标准应重点支撑环境管理的有效实施,满足监督管理过程中的实际需求。
c) 分类控制原则
依据标准定位和作用不同,区分为新车(含其他移动源,下同)标准和在用车(含其他移动源,下 同)标准,且各类产品依据产品特性,提出不同的排放控制要求。
新车标准是从源头削减污染排放的重要措施,其实施主体是生产企业,应明确产品从设计定型、批 量生产,直到使用阶段等各个环节的排放控制要求。
在用车标准的实施主体是车主(用户),用于筛选高排放污染源,以促使用户对车辆进行正常的使 用、维护和保养,保持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工作,避免拆除、损坏或私自改装车辆等影响污染物排放的 行为。在用车标准制订过程中应考虑与新车标准排放要求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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