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8日发布、2021年7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子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9731-2020](以下称“《标准》”)规定了电子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和监督管理要求,同时《标准》也适用于电子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排放管理。
《标准》在电子工业的水污染物项目限值、监测、排水量、监督管理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与标准,以下是清露源小编总结的几个要点。
一、适用时间
《标准》发布后,电子工业新建企业自2021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24年1月1日起,需要按照该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以前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和《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0-2008)的相关规定。
二、污染物项目(监测指标)
监测指标:pH值、悬浮物(SS)、石油类、化学需氧量(CODcr)、总有机碳(TOC)、氨氮、总氮、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LAS)、总氰化物、硫化物、氟化物、总铜、总锌、总铅、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镍、总银、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斑马鱼卵急性毒性。
污染物项目的具体排放限值如下图:
图1-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三、监测要求
1.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与规定,开展建立监测制度,制订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等工作。对于石油类、总氮、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有机碳、硫化物这五个监测项目,重点排污单位的自行监测频次至少为每月一次,其他排污单位至少为每年一次。
2.新建/现有企业需按有关法律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重点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障其正常运行。
3.水污染物的采样点设置与采样方法按HJ 91.1、HJ 493、HJ 494、HJ 495的规定执行。
企业还需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和采样测试平台。
四、排放口规范化设置要求
小编之前有写过一篇关于排污口规范化设置的文章,这里就不再赘述,大家可以翻一翻以前的文章进行查看。
以上内容就是小编总结的几个要点了,《标准》全文可以点击这里下载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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