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指导和规范印刷工业排 污单位的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 及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上海市化工环境保护监测站、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控中心、 河南省信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22年4月27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22年 7月 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印刷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印刷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 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印刷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 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印刷工业排污单位中,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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