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1250—20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自行监测。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含医疗废物)焚烧排污单位及自建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1205执行;废铅酸液处置的设施和排放口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1208执行;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 820执行;其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自行监测要求按照相应行业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HJ 819执行。排污单位自建的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和排放口自行监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8 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GB 18599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91.2 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94 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
HJ/T 301 铬渣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技术规范(暂行)
HJ 442.8 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第八部分 直排海污染源及对近岸海域水环境影响监测
HJ 610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火力发电及锅炉
HJ 96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土壤环境(试行)
HJ 103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
HJ 1200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
HJ 120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固体废物焚烧
HJ 120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industrial solid waste and hazardous waste storage,recycling,treatment and disposal
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排污单位。
3.2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general industrial solid waste storage and disposal
开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的符合GB 18599的排污单位。
3.3
危险废物贮存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开展将危险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场所中等活动的排污单位。
3.4
危险废物利用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recycling
开展从危险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等活动的排污单位。
3.5
危险废物处置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hazardous waste disposal
开展危险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危险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危险废物数量、缩小危险废物体积、减少或消除其危险成分,或将危险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等活动的排污单位。
3.6
医疗废物处置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medical waste disposal
开展医疗废物微波消毒集中处理、化学消毒集中处理、高温蒸汽集中处理等活动的排污单位。
3.7
雨水排放口 rainwater outlet
直接或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厂界外专门排放天然降水的排放口。
4 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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