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八条:排污单位应当对提交的台账记录、监测数据和执行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依法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首先,对于自行监测,企业需依据自行监测指南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中明确。在此注意:地方管理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要求,增加企业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同时环评的管理要求也应在自行监测方案中同步体现(许可证核发的已有考虑)。
其次是环境管理台账,环境管理台账能够承载起构建排放行为证据链的功能,便于企业完整地说清楚自己的排放状况。台账记录是填报执行报告的基础,完整的台账包括排污单位生产设施运行情况、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数据和其它环境管理信息等,是企业籍此“自证守法”的重要原始依据。
最后则是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应定期编制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通过管理信息平台向核发部门提交执行报告;企业依据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执行报告内容及报告频次;执行报告可分为季度或月执行报告、年度执行报告;排污单位发生污染事故排放时,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报告。
持证排污单位应当依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做好台账记录,按时报送执行报告,并做好相应的信息公开工作。
绥芬河市绥芬河市工程有限公司现全面推行环保管家服务,可为工业园区、企业提供不论是企业项目前期的环保法律咨询、环评编制、环保设施建设工程,还是项目后期的环保设施日常管理运营、环保台账编制记录等各项环保服务。
如有相关需求,可拨打以下电话免费咨询,或者扫描上方二维码关注绥芬河市微信公众号进行线上咨询:
固话:285-5080387
手机:343-7039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