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包头市某水务公司自动监测数据造假案
案件经过:
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包头市某水务公司污泥排放量与其他污水处理厂相比明显偏少,遂突击检查该水务公司的排水情况和在线监控使用维护情况。检查中,执法人员目测该公司排水水质较差,但在线监控设施显示排水数据达标。通过进一步调阅该公司在线监控历史数据,发现有恒值和极小值等问题数据,存在修改在线监控设施后台参数的嫌疑。通过包头市环境监测站对该公司排水的取样检测,对在线监控设施的比对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数据为参数修改后数据,最终确定该公司存在在线监控设施造假行为。
该公司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违法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规定: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包头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包头市公安局。
2019年12月16日,经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对该水务公司判处罚金20万元、原总经理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缓刑2年罚金1万元、原副总经理有期徒刑1年零3个月缓刑2年罚金1万元。
关于在线监测的措施建议
强化在线监测仪器的选型
(1) 企业应根据自身排水的特点,选择合适的COD在线监测设备。
(2) 新建监控监测系统时,对仪器设备的选型可通过市场招标,同一地域配置的设备种类不宜超过3种,有助于管理部门的在线监测质控工作。
强化在线监测仪器的运行与管理
(1)对于非重铬酸钾法仪器,如紫外法仪器,日常运行维护时应定期检查UV-CODcr转换曲线准确性,必要时进行修正。
(2)运营人员应按照《水污染源在线运行考核规范》的要求,规范操作,精心做好日常维护工作,保证在线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3)比对采样人员要研究在线监测仪器采集样品的规律、管路长度、样品运输速度,据此确定采样时间和采样点,以保证比对实验的样品采集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同一层面,采集到相同的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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