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消息:
佛山三水区某企业因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及管理台账记录等行为,佛山环境局三水分局对其作出罚款21.7万元。
2021年5月7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执法人员对某企业排污许可证证后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时,现场负责人未能提供国家排污许可证上要求记录的“生产设施及污染物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管理台账,亦无法提供2021年第一季度的自行监测报告、监测单位资质、人员上岗证、仪器校准证书以及原始监测记录和公开记录,并且没有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记录及上传执行报告。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21.7万元罚款。此次案件是《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实施以来,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三水分局首次针对企业的排污许可证证后监管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矿区矿区提示各企业主,企业排污行为在获得排污许可后,一定要自觉遵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企业要保存好5年内的自主监测记录,定期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传公示污染物信息,以及切实做好环境管理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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